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39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6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10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乡**村西小公路路段,利用狗和高亮头灯进行捕猎,捕获雉鸡一只,返回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亮头灯一个;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乡派出所拍摄的摩托车和头灯、野鸡照片各一张;5.记载抓获时录音录像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高亮头灯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苑人民法

检  察  官 范光辉

                              2021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物证:头灯

4.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