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36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保定市高阳县**乡**村**区**号,现住址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1年8月3日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扣留机动车。2021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长城皮卡车行驶至清苑区西石桥村东,因扫行程码同疫情卡点执勤人员发生争执后,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其带回派出所。经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邢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报废汽车移交单、查获经过、移交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滕聪
2021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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