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39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6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8日经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在自家果园边界树立粘网,捕捉鸟类,现场查获鸟类死体共计21只,包括燕雀一只、因腐烂不能识别的鸟类17只、经司法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纵纹腹小鸮3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乡派出所拍摄的现场照片:21只鸟类死体照片一张、各角度粘网照片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纵纹腹小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光辉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