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7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708****,*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住广灵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7月20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听李某某儿子说家里有钱,2024年7月12日下午,张某甲翻墙进入李某某位于广灵县**镇**村的平房院内,从东边屋内盗窃现金约800元,后用盗窃的现金买了一瓶白酒,同村人将此事告诉其父张某乙,张某乙将张某甲接回家中,从他身上搜出现金600元左右还给李某某,同年7月16日又赔偿李某某200元。2025年1月24日,经山西国宇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案发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5年3月3日,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张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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