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刑诉〔2025〕2号
被告人武彐召,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917****,*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15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9日被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彐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11日17时左右,被告人武彐召酒后驾驶冀D5****/冀D****挂重型牵引半挂汽车在孙右高速右玉收费站外广场逆行冲撞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后逃离至右玉县**加气站并再次饮酒。经鉴定,武彐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违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彐召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监控视频截图、付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彐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武彐召酒后驾驶重型载货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在面临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再次故意饮酒,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10.6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彐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晓丽
检察官助理 梁治东
2025年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武彐召现取保候审在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