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诉〔2024〕98号
被告人孙亚东,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9********,群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局**路**区**号楼**单元**号,逮捕前租住鸡西市万达**座**。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2年8月25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023年10月12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又因取保期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4年1月18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4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亚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3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被告人孙亚东在快手APP刷到“日赚千元”的一条短视频后。通过快手私信联系对方(真实身份不详),通过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添加其微信后,按照对方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在明知向他人出租或者转借银行卡是违法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配合对方转账操作,并于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24日完成多笔电信诈骗款项支付、结算,期间孙亚东自述非法获利现金60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查询,其涉案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尾号后四位7695)于2022年8月19日进账金额共计128891元,其中本辖区被害人梁洪涛当日向该卡转入1万元;涉案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尾号后四位7432)于2022年8月20日至8月21日进账金额共计103829元;涉案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尾号后四位4554)于2022年8月24日进账金额共计252694.1元;以上银行账户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多地公安止付冻结。
2023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孙亚东在柴河镇医院住院期间,微信联系杨常斌(另案处理)开车接上被告人,二人一起接上一秃头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后按照孙亚东要求开到“人少偏僻”的地方,孙亚东拿走该秃头男子的银行卡及卡密码、手机及密码,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该男子的手机银行APP进行洗钱操作(具体金额不详)。期间,孙亚东微信告知杨常斌将车开到一个离银行近没有监控的地方,打车到ATM机取现2万元,因机器故障取现杨常斌取现未遂。
2023年5月22日8时左右,被告人孙亚东再次微信联系杨常斌到柴河镇医院接上被告人,二人在柴河镇柴河机械制造厂接上裴昀(另案处理)将车开到柴河镇一大桥等待“备料”,19时左右,孙亚东将裴某某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拿走开始“洗钱”操作,并于2023年5月22日完成多笔电信诈骗款项支付、结算,期间孙亚东自述非法获利现金6000元、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非法获利200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查询,裴某某涉案的中国银行账户(尾号后四位3797)于2023年5月22日进账金额共计人民币94万元、出账金额939985.97元,其中辽宁籍被害人于某某当日向该卡转入94万元。该账户因涉嫌电信诈骗被止付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亚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亚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亚东系一般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亚东在实施第一次洗钱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亚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仝艳青
检察官助理 刘洲敏 2024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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