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诉〔2025〕103号
被告人林祥民,曾用名林三平,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1021****,*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朔州市朔城区**乡**村**区**号,捕前住朔州市朔城区**街**号楼**单元**楼公寓。2013年12月25日曾因吸食毒品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21日又因吸食毒品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2月25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3年3月9日又因寻衅滋事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3年8月9日又因酒驾被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行政罚款一千四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4年1月23日又因组织赌博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4年10月22日又因无证、再次酒驾被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行政罚款四千元;2024年11月17日又因聚众赌博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4年12月2日又因殴打他人、赌博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现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4年12月21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5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祥民故意伤害案,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19日,被告人林祥民与被害人王某、解某及证人郭某在朔城区*村村口通过“押宝”方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林祥民因赌博琐事先后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引起肢体冲突,致使被害人王某肋骨骨折、解某肋骨及手指骨折。2024年12月20日,经朔州市朔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12月30日,经朔州市朔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解某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2024年12月21日,被告人林祥民及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12000元并据此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祥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祥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祥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仝艳青
检察官助理 刘洲敏
2025年3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祥民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并随案移送。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