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诉〔2025〕26号
被告人石坐业,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613****,*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城区**大厦**室。因准驾不符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7月1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4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11月29日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2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坐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9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石坐业酒后持证驾驶晋FX****小型客车沿朔城区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关路口时,被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朔州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石坐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坐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坐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坐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海艳
检察官助理 路振华
2025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石坐业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