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刑诉〔2024〕59号
被告人周磨云,男,1971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0905****,*族,专科文化,群众,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2月29日被右玉县公安局上网追逃,3月1日接到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电话后主动投案,当日被临时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3月5日被带回至右玉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次日送朔州市看守所羁押。同年4月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经右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磨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磨云为了办理贷款,添加了同村人“段某某”推荐的微信好友“牛某某”,对方称可以为其办理贷款,但办理贷款前需对周磨云的银行卡进行包装,也就是刷流水,且需向对方支付3%的手续费。2024年2月28日下午18时,周磨云到达与对方约定的地点新乡市人民公园附近见面,见面后将手机、银行卡交给对方,同时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密码及登录密码一并告诉给对方,之后对方与周磨云乘车到达一处民宿宾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对方另一名男子也进入宾馆房间,后对方用周磨云提供的手机开始操作,在长达5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按照对方的要求,周磨云先后多次在手机银行APP上提供刷脸认证服务。
现查明:周磨云提供给对方使用的6230591260********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从2024年2月28日到29日进账流水总计1659416.9元,涉及11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直接涉案金额774921元。其中包括尤某某被诈骗案55000元、范某某被诈骗案52800元、20240301梅河口市张某某被诈骗案120322元、于某某被诈骗案52800元、蓝某某被诈骗案36000元、张某某被诈骗案20000元、杨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100000元、唐某某被诈骗案158000元、严某某被诈骗案35000元、朱某某被诈骗案99999元和缑某某被诈骗案45000元。周磨云未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磨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办理贷款,仍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密码、微信登录密码等提供给他人刷流水,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磨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小燕
检察官助理 张红梅
2024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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