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刑诉〔2025〕31号
被告人刘玉涛,男,2005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50530****,*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园**楼。2025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玉涛诈骗案,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至4月,被告人刘玉涛虚构销售汽车配件的事实,通过在快手、抖音平台发布汽车配件拆车件视频引流,吸引被害人关注,再诱导被害人通过私信添加其微信。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刘玉涛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汽车配件照片或视频获取信任,再以收取定金、物流费、打包费等名义骗取钱财,随后发送虚假物流单号拖延时间或直接失联。通过上述方式刘玉涛共骗取王某某、刘某某等6人总计11100元,用于日常消费。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1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群联系到刘玉涛微信“德系奔驰宝马奥迪汽车配件-小楚”,在购买路虎踏板支架过程中,以支付宝扫码方式支付给刘玉涛提供的“**怡”账户700元。2025年3月28日王某某发现自己被刘玉涛微信拉黑。
2、2025年3月2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抖音平台添加刘玉涛微信“BBA汽车配件”,在购买F18新款(14-17)前杠和一对大灯过程中,以微信和转账方式支付给刘玉涛1000元。后刘玉涛一直未发货并将其微信拉黑。
3、2025年3月7日,被害人关某某通过快手平台联系刘玉涛添加其微信“BBA汽车配件”,在购买大众速腾右前门总成过程中,以微信扫码方式支付给刘玉涛定金500元。刘玉涛在发送虚假德邦物流单号后失联。
4、2025年3月12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快手平台添加刘玉涛微信“BBA汽车配件”,在购买宝马740大灯过程中,分三次转账给刘玉涛1400元。后刘玉涛失联。
5、2025年4月9日,被害人董某某通过抖音私信被刘玉涛“楚常乐-BBA汽车配件销售”微信添加,在联系宝马7系汽车座椅置换过程中, 以支付宝扫码方式支付给刘玉涛提供的“**珠”账户定金2000元。刘玉涛发送虚假德邦物流单号后失联。
6、2025年4月22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快手号视频,添加刘玉涛“楚常乐-BBA汽车配件销售”微信号,在购买16款迈腾前嘴等拆车配件过程中,被刘玉涛以支付定金、物流费、打包的木架费等为由,分四次转账给刘玉涛5500元,后刘玉涛在给刘某某发送虚假德邦物流号后失联。
案发后,被告人刘玉涛家人代刘玉涛退赔了刘某某、董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二人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小燕
检察官助理 王玲虾
2025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玉涛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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