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刑诉〔2024〕39号 

  被告人王伟,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31982*********族,职高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陕西省高新区****2021年1月15日王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4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17日13时46分,被告人王伟醉酒后驾驶晋FS****小型汽车,沿山西省朔州右玉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未确保安全驾驶,与由北向南行驶由伊某某驾驶的晋F2****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王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醉酒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东

                                               检察官助理 刘  荣

2024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