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垣检刑诉〔2024〕46号
被告人李义广,男,1998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103****,*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住该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3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义广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被告人李义广通过百度贴吧认识了一个名叫“诚信互助8888”的人,对方称提供银行卡帮公司走账可以赚钱,具体抽成方式为银行账户每过1万元给200元好处费。由于急需归还网贷,李义广同意该提议后按照对方要求携带两张银行卡(中国银行账号:62166326000********,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40888********)从上海前往苏州待了三天。其间,李义广将个人手机开机密码、网银密码和银行卡密码告知陈某某、芦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解某某、陈某某、巨某某的“跑分”洗钱团队(该七名人员已被判刑),并为配合该团队操作转账而多次提供刷脸验证服务,从中获利89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李义广的中国银行账户关联4起诈骗案件,分别为:闫某某被诈骗案、孔某某被诈骗案、温某某被诈骗案、宋某某被诈骗案,涉诈资金合计330190元,单向转入金额467033元。李义广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未关联犯罪案件。
2023年3月28日,被告人李义广在上海市金茂大厦被垣曲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3年4月2日,李义广家属积极退赔闫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闫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孔某某、温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义广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义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义广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义广在陈某某等人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义广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陈松松等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部分的规定,属于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义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义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义广积极退赔被骗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雅贞
2024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义广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7830****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正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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