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5〕13号
被告人王政,男,1996年2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216****,*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1月8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1月23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被告人王政添加“诚信互惠”的微信咨询贷款,后因车贷压力大,便答应了对方提出的使用银行卡避税发工资的兼职邀请,对方允诺给一定的报酬。在对方的指示下,王政于2024年10月26日新办了一张江苏银行卡,10月27日,王政带着自己的江苏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前往江西省余干县,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由两名陌生男子使用,在对方使用两天后,王政赚取8000余元的报酬。
2024年10月27日-2024年10月28日王政名下卡号为62287602050********的江苏银行卡流水总计827788.6元,其中明确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644189.2元。王政名下卡号为62166961010********的中国银行卡流水总计826218.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逮捕证、王政银行卡流水、王政支付宝充值记录、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政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政明知自己办理的银行账户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出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建军
检察官助理 陈亚芳
2025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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