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刑诉〔2025〕102号
被告人靳进,男性,1994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82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乡**村,住**村。2025年3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11日经我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5年6月11日以被告人靳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1日,被告人靳进在抖音APP上搜索到一条兼职赚钱的视频后,与对方在QQ上联络,对方表示可以通过“测卡”或者介绍银行卡主的方式赚钱,靳进在对方的指导下操作未果,对方又表示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完成一单可以挣150元,靳进表示同意。随后靳进下载了“蝙蝠”聊天APP与对方沟通,在名为“海阔天空”的陌生人的指示下,靳进来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对方为其支付了路费和住宿费1250元。2025年3月9日晚,靳进按照“海阔天空”的指示来到离石区莲花池公园,在草丛中找到一个牛奶箱,然后根据“海阔天空”安排,将该纸箱转移到了一百多米远的大树后边,又拍摄了数段视频发送给“海阔天空”后离开。3月10日上午,靳进再次接到“海阔天空”的派单任务,来到吕梁市柳林县李家湾乡的瑞达驾驶员考试中心附近,根据“海阔天空”指示,靳进躲在暗处,等一名男子将一个纸箱放在地上离开后,靳进过去对纸箱拍照发送给“海阔天空”后也离开。半个多小时后,靳进按照“海阔天空”指示返回原处,发现又有一个新的纸箱,正在拍照过程中,被蹲守在旁边的宋某某等人当场抓获,随后扭送至柳林县公安局反诈大队。
案发后经查证,汾阳籍居民赵某某和柳林籍居民宋某某遭到电信网络诈骗。2025年3月10日,按照诈骗份子的要求,赵某某来到柳林县瑞达驾驶员考试中心附近,将装有40000元现金的纸箱放到指定地点后离开,靳进随后上前对该纸箱拍照进行“风险测试”,以发现是否有人跟踪或者公安机关监控,后该纸箱被其他不明人员取走,随后宋某某也来到该处,在将装有75000元现金的纸箱放置于同一地点时起疑,随后与朋友配合,蹲守在暗处,在靳进前来进行“风险测试”时将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手机APP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靳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进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进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靳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渊
检察官助理 庞焱珍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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