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4〕340号 

  被告人刘珊珊,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518*****族,初中,系乌海市**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3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珊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珊珊酒后驾驶蒙D8****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勃湾区文景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车站路交叉路口西侧,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珊珊血液酒精含量264.9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基础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五人的证言;被告人刘珊珊的供述;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珊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珊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珊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平 

   2024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珊珊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案卷2册、光盘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