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4〕157号
被告人万芳,女,2001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10422****,*族,大学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现住房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0月25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滨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芳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19日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被告人万芳在北京市房山区谎称自己名叫“张雯辉”,通过网络与乌海市海勃湾区的被害人王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至10月期间,万芳虚构网络照片系本人的事实,假意推进结婚事宜,骗取王某某人民币9.480032万元(赃款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小米手机、苹果IPAD等物证;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人口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万芳的供述;内蒙古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及扣押笔录;王某某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芳隐瞒真实身份以婚恋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正
检察官助理:王翔羽
2024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万芳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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