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5〕9号 

  被告人朱家和,男,2001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10325*****族,大学文化,系乌海市海南区**煤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家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29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家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朱家和酒后驾驶蒙C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6京藏高速公路行驶至951KM巴拉贡收费站出口处被交警查获。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家和血液酒精含量166.9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基础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朱家和的供述;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家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家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家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平 

  2025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家和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案卷2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