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4〕164号 

被告人张子勤,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78*********族,高中文化乌海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住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月31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子勤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14日09时41分许,被告人张子勤在雨雪天气里超速驾驶蒙C******号大型普通客车沿S217线海勃湾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铅矿路口处时,车辆发生侧滑失控与道路监控设施发生碰撞,造成张子勤及乘客刘某某等12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子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C******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2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基础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情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子勤的供述;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车速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子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勤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子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平 

    2024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子勤现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书》1份;

      3.案卷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