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4〕171号 

  被告人姬建平,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0509*****族,初中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2000年12月10日因抢劫罪被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6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7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建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姬建平酒后无证驾驶蒙CC****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遇执勤交警路检未停车并逃避检查。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姬建平血液酒精含量177.9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基础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姬建平的供述;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建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建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平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姬建平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案卷2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