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4〕409号
被告人王昊,男,1997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422****,*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内蒙古**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现住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2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23日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昊酒后驾驶蒙CL****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桌子山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昊血液酒精含量为206.324mg/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昊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车辆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昊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一璐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昊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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