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刑诉〔2024〕138号 

  被告人郝利军,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0618*****族,中专文化程度,乌海市**有限公司**出生地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1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利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郝利军酒后驾驶蒙C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海市海南区海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公乌素街交叉路口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利军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案件侦破报告、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信息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郝利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利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利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利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郝利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昊

                                                

2024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郝利军现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