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刑诉〔2024〕116号
被告人米鹏,男性,1990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122****,*族,专科文化程度,乌海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棋盘井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14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鹏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米鹏酒后驾驶蒙CP****号小型轿车,沿海南区棋千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KM+450M处时,撞上道路北侧金属防护栏,造成米鹏受伤、轿车及防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米鹏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890mg/100ml。侦查机关认定,米鹏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报告、归案情况说明、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信息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石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米鹏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米鹏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米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昊
2024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米鹏现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