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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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海南检刑诉〔2025〕30号 

  被告人马艳生,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1118*****族,小学文化程度乌海市海南区**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沙海镇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沙海镇,乌海市海南区**生活区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25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艳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17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马艳生醉酒后驾驶辽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海市海南区新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石佳苑西门处下车后从车尾离开,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马艳生进行检测,未能检测出酒精含量数值,后将其带至乌海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马艳生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案件侦破报告、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信息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艳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艳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艳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艳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马艳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璇                                                    

2025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乌海市海南区**生活区;

    2.电子案卷材料2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