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曲辉交通肇事案)

后检刑诉〔2025〕163号 

    被告人曲辉,男性,1980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0515****,*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旗,住**镇**宾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4月29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7月1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辉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4月1日9时23分,被告人曲辉驾驶辽AD1****号电动轿车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闯红灯信号,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蒙GD****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蒙GD****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于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曲辉和蒙G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王某某、及乘车人李某甲、李某乙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2025年4月24日,科左后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后公(交)认字(2025)第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曲辉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科左后旗人民医院诊断书等;

    2.证人证言: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曲辉的供述;

    5.鉴定意见:科左后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口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曲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辉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曲辉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未逃避侦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乌日根        

检察官助理 张可欣        

2025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曲辉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