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4〕152号
被告人吕延,男,2003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1227****,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住开鲁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4月2日经抓获归案后于4月3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4年4月1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开鲁县公安局于4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延盗窃案,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延在开鲁县开鲁镇**超市北侧空地,将被害人尹某甲的一辆三轮车电动盗走,并先后将电瓶和车体变卖,违法所得570元用于个人花销;
二、202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延在开鲁县开鲁镇**店打工时,将被害人魏某某(**店老板)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变卖,违法所得276元钱用于个人花销;
三、2024年3月6日,被告人吕延在开鲁县开鲁镇**小区南门日孚润滑油门店前,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和一个发动机缸体盗走变卖,违法所得共175元用于个人花销,经开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发动机缸体价值为2000元;
四、2024年3月14日,被告人吕延在开鲁县开鲁镇**歌厅南侧,将被害人尹某乙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变卖,违法所得550元用于个人花销,经内蒙古天勤资产评估所评估,被盗三轮车电动价值为1600元;
五、2024年3月23日,被告人吕延在开鲁县开鲁镇**中学东北角,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盗走变卖,违法所得450元用于个人花销。
被告人吕延于2024年4月2日经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开鲁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田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提交的手机录音及微信聊天截图等;2.证人证言:田某某、王某某、白某某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尹某甲、高某某、魏某某、尹某乙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吕延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开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天勤资产评估所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延经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瑶瑶
2024年6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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