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5〕116号
被告人王颜昌,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9641119****,*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镇,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3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20日,因滥伐林木被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颜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被告人王颜昌在开鲁县**镇政府北沿经营的林地内无证采伐杨树共计609株,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蓄积量测算,蓄积量为19.7214立方米,经开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6014元。同年,王颜昌在该采伐迹地种植农作物玉米,且玉米已经收割完毕。涉案地块面积14721平方米(折合22.08亩)为其他林地。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毁坏程度认定报告书认定:王颜昌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为14721平方米(折合22.08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的面积为14721平方米(折合22.08亩)。2025年3月24日,被告人王颜昌主动向开鲁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彦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彦昌在林地上种植玉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彦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 陈丽君
2025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住所:**镇**村**号;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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