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4〕1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1002*****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3月1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开鲁县**镇**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承包位于**村北土地160亩,承包期限从2013年4月至2042年10月。2023年春季,马某某在明知其上述地块的土地为林地的情况下,在该地块耕种农作物玉米。经内蒙古数字家园技术有限公司勘测,上述种植农作物玉米地块属于林地的面积为21666平方米。经开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核查土地地类的函的复函》,认定属于其他林地面积为21666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马某某非法开垦林地的生态破坏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18095平方米(折合27.1425亩)的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案发后,马某某已将上述土地翻耙。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