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5〕67号
被告人韩晓坤,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1120****,*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2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开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晓坤开设赌场案,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9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韩晓坤在开鲁县**镇**辣烫店二楼房间内,多次纠集任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23000元,赌资数额累计11万余元。韩晓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开鲁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追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微信支付交易证明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任某某、高某甲、王某甲、高某乙、刘某甲、付某某、王某乙、冯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韩晓坤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6份;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晓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晓坤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纠集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晓坤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 宁
检察官助理 文 广
2025年3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开鲁县**镇**村,电话1514989****;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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