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5〕141号 

    被告人呼德力根,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926****,**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屯,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5年4月25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5月2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呼德力根信用卡诈骗案,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04月19日,被告人呼德力根在扎鲁特旗**超市收银台工作期间拾到敖某某在**超市购买物品结账时遗落的卡包,呼德力根在敖某某遗落的卡包内发现了三张银行卡及两位老人身份证件,接下来几日无人来领取卡包且呼德力根拨打卡包内留有的电话号也未能联系到失主。后被告人呼德力根产生了将卡里钱取出为己用的想法,便持卡到达扎鲁特旗**镇**商场西侧**信用社自动取款机通过输入该三张银行卡原始密码的方式解锁了银行卡,分两次顺利取出了三张银行卡内的共计人民币17900元并存放至其家里未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呼德力根在**超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将涉案款17900元依法扣押发还敖某某,敖某某已对呼德力根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及发还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资料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敖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敖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呼德力根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呼德力根手机通话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25年4月19日扎鲁特旗**广场收款台监控视频光盘一张、2025年4月23日**储蓄所取款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呼德力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德力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以在ATM机上取现的方式取得卡内钱款合计人民币1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呼德力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呼德力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涉案款已经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呼德力根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呼德力根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林海超

2025年6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呼德力根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