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5〕32号
被告人郝晓宁,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86********,**族,群众,初中文化,**公司**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住丰镇市**区**路**号。被告人郝晓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郝晓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5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4日10时30分,被告人郝晓宁酒后驾驶蒙J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西街驶入208国道后由北向南行驶至丰镇市第一中学东墙处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御捷牌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四轮电动车又撞向申某某驾驶冀DB****号轻型栏板货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提取被告人郝晓宁血样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1.6mg/100ml。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郝晓宁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申某某、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郝晓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被害人申某某不追究被告人郝晓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协议书、谅解书;2.被害人王某某、申某某陈述;3.被告人郝晓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5张及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晓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晓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晓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培荣
2025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郝晓宁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4849****;
2.案卷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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