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24〕185号
被告人王洪超,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0827****,*族,初中文化程度,****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超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8日间,被告人王洪超虚构事实,编造****商贸有限公司开展预存款高额返利活动,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唐某某、高某甲、栾某某、高某乙、王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时某某、邸某某、李某甲、苏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商户钱款合计21.5万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2024年1月3日,被告人王洪超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交易明细、充值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唐某某、高某甲、栾某某、高某乙、王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时某某、邸某某、李某甲、苏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洪超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兆宇
检察官助理 王 瑞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洪超现被逮捕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2.随送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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