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4〕631号 

被告人赵红红,女,1968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0208****,*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澳门路**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富民街**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新阳、刘新宇,均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红红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红红虚构能在**公司购买额度并获取百分之二利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甲的信任,2019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害人马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东路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分8次给被告人赵红红转账共计人民币700万元。被告人赵红红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紫砂壶以满足个人喜好,租住及装修高档住宅,以及购买大棚、种植蔬菜和日常消费等,并用上述钱款给被害人马某甲“返利”人民币266万元。后被害人马某甲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被告人赵红红返还人民币70万元及一套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住房。经审计,至案发,被告人赵红红诈骗被害人马某甲共计人民币31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红红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赵红红身份证明材料、会计专项审计报告、银行卡交易记录一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组、房屋租赁合同一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温室大棚买卖及土地流转协议书、装修文件材料一组、购车协议等证据一组、房屋所有权证一组、证明及收条一组、个人征信报告及不动产查询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马某乙、徐某某、高某某、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孟某某、某某乙、王某丙、杨某某、孙某某、某某丙、某某丁、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红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红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栗  萍

                             检察官助理 张铁瀛  

魏晓宇

                                   2024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赵红红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