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刑诉〔2024〕216号 

被告人丁红星,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0228*****族,硕士研究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红星涉嫌诈骗案,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丁红星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以为被害人隋某甲办理机场工作为由,骗取隋某甲人民币11.6万元。

二、2018年5月,被害人袁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丁红星,丁红星以办理大连**大学图书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3.6万元。

三、2018年5月5日,被告人在丁红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为他人办理入职学校老师岗位,被害人王某甲为帮助他人遂请求丁红星办理此事,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丁红星骗取人民币2.9万元。

四、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丁红星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咖啡厅,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孙某某儿子找工作,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9万元。

五、2019年9至2022年2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教师入职、环保局合同制转事业编制为由,在大连市金州区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共计51万元。

六、2019年1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5万元。

七、2020年初,被告人丁红星以帮助办理大学辅导员、电业局上班为由,骗取瓦房店市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13万元。

八、2020年10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部队文职、公交集团转岗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14.4万元。

九、2021年1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事业编制民警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骗取被害人于某甲人民币10万元。

十、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骗取被害人于某乙人民币5.2万元。

十一、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骗取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31.5万元。

十二、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8.99万元。

十三、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2万元。

十四、2022年11月21日,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骗取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0.5万元。

十五、2023年1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2万元。

十六、2023年4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高新园区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万元。

十七、2023年5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5万元。

十八、2023年6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万元。

十九、2023年7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大厦骗取被害人隋某乙人民币28万元。

二十、2023年8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烟草工作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骗取被害人路某某人民币9.5万元。

二十一、2023年10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部队文职工作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骗取被害人葛某甲人民币12万元。

二十二、2023年12月3日,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骗取瓦房店市被害人于某丙人民币3万元。

二十三、2023年12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地铁工作为由,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骗取被害人葛某乙人民币8万元。

二十四、2024年1月,被告人丁红星以办理工作为由,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万元。

综上,被告人丁红星共诈骗他人24起,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4.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身份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收条收据复印件等;2.证人谢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于某丙等24人的陈述;4.被告人丁红星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红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红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红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春成

                                               检察官助理 付  禹

                                                2024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红星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4册;随案移送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等材料共计29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共计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