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振检刑诉〔2025〕108号
被告人孟凡宇,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1112****,*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宽甸满族自治县**镇**街道**组**号,现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5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凡宇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孟凡宇以帮助王某某办理自建房房照为由,虚构打点不动产工作人员、地名办工作人员等事实,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4540元。
202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孟凡宇虚构维修车辆及母亲住院需要资金的事实,先后两次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7000元。事后孟凡宇谎称上述钱款已打点为王某某办理房照的相关工作人员,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7000元。
2024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孟凡宇以帮助王某某办理民事诉讼追回欠款为由,虚构缴纳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事实,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4560元。
2025年5月7日,被告人孟凡宇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孟凡宇积极退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凡宇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凡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凡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孟凡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爽
检察官助理 屈和彤
2025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孟凡宇现被取保候审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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