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201号 

  被告人邹福富,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50426****,*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现住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福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27日13时32分许,被告人邹福富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义县**镇**村附近(义县通武线493KM+100M),遇到交警纠违,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毫克;经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85毫克,被告人邹福富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邹福富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涉案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车辆VIN码,呼气式酒检测现场图片及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及封存截图,查获现场照片及办案区截图,鉴定委托书及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福富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阜方正[2021]法毒(酒)鉴字第64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福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福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福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福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英丽

检察官助理   王名振

2021年10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邹福富现取保候审于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