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刑诉〔2025〕233号
被告人王宇,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1224****,*族,大专学历,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路**号,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8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宇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宇于2025年6月6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吉B·M****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昌邑区雾凇大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雾淞大路与西山街交汇路口西3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编号为T252230号的血液检材样本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73.05mg/100ml。
被告人王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破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工作纪实、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 被告人王宇供述和辩解;3.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 被告人王宇被查获及采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喜丽 2025年8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王宇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一册和情况说明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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