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诉〔2025〕27号
被告人姚洪卫,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61024****,*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洪卫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姚洪卫冒用赵某某、孟某某、李某甲等人医保卡,以慢性病患者身份在吉林市船营区内多家药店,低价购买治疗糖尿病药品并加价出售。经统计:姚洪卫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人民币7302.61元。
案发后,姚洪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孟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李某丙、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姚洪卫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孟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于某某辨认出姚洪卫;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洪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洪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洪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雨辰
2025年1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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