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诉〔2025〕12号
被告人朱娟花,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1105****,*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3年12月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4年10月30日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娟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娟花作为中介人员,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在网络上买卖各类假的证件,经查询,有牛某某等七人通过朱娟花购买伪造的证件和印章,朱娟花非法获利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一枚,证书三个;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言牛某某、王某、袁某某等9人证言;4.被告人朱娟花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娟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娟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7个,非法获利11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娟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婷婷
检察官助理 倪雨杉 2025年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朱娟花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在案扣押人民币590张百元人民币,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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