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诉〔2024〕79号 

被告人许忠德,男,*族,1966年4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60411****,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街**委**组,住镇赉县**商店。曾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4月6日被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2日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6月1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忠德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忠德于2024年5月27日1时许,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电瓶车上的6块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所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585.00元。案发后,上述电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许忠德家属赔偿王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许忠德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忠德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行动轨迹视频及其指认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忠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忠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忠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尤旭天

                              检察官助理 魏志鑫

                                               

2024年9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许忠德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