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4〕43号 

被告人冉茂来,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村,住该村。2014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23年3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茂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10日,被告人冉茂来在明知他人从事跑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的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及身份证给犯罪分子并帮助犯罪分子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罗园洲支行取现30000元。已查,冉茂来帮助取现赃款中涉及王某某被电信诈骗钱款20000元。冉茂来非法获利2000元。

另查明,2023年3月21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玗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冉茂来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冉茂来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及陌陌聊天记录截图、账号信息截图,银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茂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茂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茂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茂来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佳婧

    检察官助理 刘  燕

                                               

2024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