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4〕117号

 

被告人李金发,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78********,无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2017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2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23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24年3月26日因盗窃被讷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24日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发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金发到讷河市时代家园小区,以“拽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冯某某(男,37岁)停放在该小区7号楼北侧的黑BE****号黑色车内,盗走人民币700元。

22024年4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李金发到讷河市妇幼保健院西侧胡同内,以“拽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张某某(男,46岁)停放在该胡同内黑B5****号灰色轿车中,盗走人民币200元以及9盒云烟、1盒钻石荷花牌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39元)。

32024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金发到讷河市喜甜零食店门前,以“拽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杨某某(男,24岁)停放在该门前的黑B4****号灰色车内,盗走人民币2,200元及一部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李金发实施盗窃作案3次,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3,939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金发于2024年6月23日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X手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杨某某、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金发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铭扬手机卖场监控视频、讷河市妇幼保健院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金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义雷  

                                             

2024年9月24

附件:1被告人李金发现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