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诉〔2024〕66号
被告人卢冬双,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021992********,小学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委**组**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村**号。2018年5月4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3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冬双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3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卢冬双将被害人齐齐哈尔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名下的停放在黑河市爱辉区机场路地质队小区门口马路边的水泥罐车的主油箱,使用角磨机割开了一个四方形的口,将该车副油箱割开了一个三角形的口,插入一根塑料管将油箱中的共约150升0号柴油抽至自带的塑料桶中,卢冬双又使用角磨机将车上的电瓶架割开,盗走该车两块骆驼牌蓄电池。卢冬双将柴油加入他人(姓名不详)农机具中用于给自家农田喷药,将两块骆驼牌蓄电池藏于自己家中。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06元,被盗骆驼牌蓄电池价值为人民币2,028元。案发后,两块骆驼牌蓄电池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卢冬双近亲属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取得谅解。
2.2023年8月13日,被告人卢冬双使用角磨机将被害人栾某某(男,35岁)停放在黑河市爱辉区机场路地质队小区门口道边的水泥罐车的主油箱割开一个四方形的口,插入一根塑料管将油箱中的约175升0号柴油抽至自带的塑料桶中。卢冬双将其中一部分柴油自己使用,一部分柴油加入他人(姓名不详)农机具中用于偿还对方给自家农田喷药时产生的债务。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323元。案发后,卢冬双近亲属与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栾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取得谅解。
综上,卢冬双共实施盗窃2起,盗窃两块骆驼牌蓄电池及0号柴油共计325余升,总价值人民币4,457元。
经侦查,被告人卢冬双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骆驼牌蓄电池两块;
2.书证被告人卢冬双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栾某某、张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条及谅解书,说明材料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栾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卢冬双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冬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冬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冬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卢冬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艳丽
检察官助理 肖欣鑫
2024年7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卢冬双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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