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刑诉〔2024〕23号

被告人许天亮,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89********,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组**号,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西数**门市2011年12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4年1月23日被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天亮敲诈勒索案,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月10日被告人许天亮携带网购的迷你摄像头自五大连池市驾车到达逊克县某某洗浴中心,以按摩为由进入洗浴中心301包房,在包房内衣柜顶端秘密安装迷你摄像头拍摄技师卖淫视频。2024年1月15日许天亮电话联系某某按摩部经理何某某,并用微信向其发送了部分技师卖淫视频及截图,意图索要钱财。2024年1月16日至17日,许天亮通过在今日头条发布视频、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逊克县某某洗浴中心涉黄的方式,迫使逊克县某某洗浴中心按摩服务承包人鲍某某于2024年1月17日向许天亮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元。

2023年11月被告人许天亮电话联系吉林省通化市快大茂县某某洗浴营业部经理王某某,表明其掌握某某洗浴按摩技师从事卖淫的视频,王某某安排按摩部经理姜某某与许天亮商议解决此事,许天亮使用微信向姜某某发送技师卖淫的视频,并以将卖淫视频上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方式向其索要钱财,2023年12月1日姜某某迫于压力向许天亮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元。

2023年12月被告人许天亮电话联系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某某洗浴法人许某某,表明其掌握某某洗浴按摩技师从事卖淫的视频,使用微信向其发送了卖淫视频、截图,并以某某洗浴涉黄举报为威胁向其索要钱财,2023年12月26日、27日许某某迫于压力分别向许天亮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两次共计转款20,000元。

2024年1月许天亮电话联系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某某洗浴法人吴某某,许天亮自称省纪委暗访组工作人员,通过暗访发现某某洗浴按摩技师存在卖淫行为,以将此事上报省纪委为威胁向吴某甲索要钱财。2024年1月19日吴某甲迫于压力指示其儿子吴某乙向许天亮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20,000元。

被告人许天亮共敲诈勒索人民币80,000元,其中50,000元进入宫某某名下卡号为6212250913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使用人为许天亮)、12,200元流转进入许天亮情人李某某信账户、剩余17,800元去向不明。案发后,逊克县公安局对卡号为6212250913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时进行冻结,卡内被冻结资金余额78,94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迷你摄像头、便携式摄像头、插排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宫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许天亮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天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逊克县人民

                                                           检  察  官 刘佳颖

                                                                                       检察官助理 魏雅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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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逊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证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