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刑诉〔2024〕92号
被告人王睿,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812000********,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居民委**组**户,住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3年8月18日因非法出借电话卡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2023年9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8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睿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睿在抖音APP上看到能赚钱的广告,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仍按照对方要求在云南省昆明市向对方提供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140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6219327********)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87********),在银行卡转入资金后,按照对方要求将钱款转账至对方提供的账号,转账过程中多次进行刷脸认证。经查,2023年8月20日、9月6日、9月7日,上述3张银行卡共计转入人民币104,419元,涉及单某某、喻某某被诈骗案件2件,涉及诈骗资金10,101元,被告人王睿非法获利12,159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睿于2023年9月25日在北安市经电话传唤到案,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睿上交违法所得12,159元,赔偿上游犯罪2名被害人钱款10,1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王睿银行卡取现凭证、交易明细表、登录手机银行人脸识别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承诺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说明、涉案流水统计表、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睿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睿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睿到案后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车莎莎
检察官助理 赵 洁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睿现取保候审于北安市;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U盘1个、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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