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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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沪徐检刑诉〔2024〕961号

被告人汪思成(曾用名:汪湘师),男,1976年12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761212****,*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4年7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口头传唤,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9月19日进行精神病鉴定,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思成涉嫌高空抛物罪,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思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2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汪思成在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的家中,因对小区居民在其楼下聚集聊天不满,先后三次将陶瓷花盆从五楼卫生间窗口向下抛掷,砸中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小区39号楼前停车位上的车辆,致车辆右后侧车门损坏。经鉴定,车辆物损人民币2106元。

2024年7月27日,被告人汪思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汪思成案发阶段及目前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审查起诉阶段汪思成家属向被害人代为退赔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甲、范某乙、韦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居委会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汪思成高空抛物的事实。

2.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3.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的情况。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明本案案发、案破情况、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

5.被告人汪思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思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思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思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汪思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汪思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思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笑婷

检察官助理 赵佳琳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思成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1756****,系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害人徐某某,住本市徐汇区,联系电话:1801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说明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