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4〕3572号

被告人李立国,男,19871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1203*****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山东省夏津县******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20249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立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10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立国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74622分许,被告人李立国驾驶牌号为鲁N8****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百宏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祥凯路路口遇红灯亮向北右转弯时,遇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454****电动自行车沿祥凯路东侧非机动车道遇绿灯亮以大于24公里小于30公里的时速由南向北通过百宏路路口,小型轿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12日死亡及小型轿车损坏(物损共计人民币约1,865元)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立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立国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在涉案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2.道路监控视频、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材料目录、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电话记录等,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情况。

3.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保险单,证实被告人李立国具有驾驶资格,涉案车辆均真实有效,及投保的情况。

4.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立国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N8****的小型轿车物损1,865元。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鲁N8****小型轿车相关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可以排除其因行车制动装置、转向装置故障而导致事故的可能性。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立国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8.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案发经过、通话记录,证实本案的案发、报警及被告人李立国的到案情。

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

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立国的基本身份事项。

11.被告人李立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立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立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立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立国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现伟

2024年10月14日

1.被告人李立国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502162****

2.案件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