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4〕954号

被告人钱峰,男,1993年12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1213****,*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区**镇**村**号。2024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峰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钱峰以拿工程款、解决纠纷、疏通关系等理由,持续问被害人许某某借钱,并承诺借给其钱后,其可以早日拿到钱款并归还给许某某,骗取许某某向其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96,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4年5月30日,被告人钱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月许,其在打麻将时认识了“钱某某”和钱峰母子,“钱某某”以有急事需要用钱从其处借过钱,后钱峰主动联系其称要搞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从其处借钱,其向对方讨要钱款时,对方以做工程项目、工程款被冻结需要打理关系、与他人斗殴被关押等理由继续从其处借钱,其想让对方还钱就继续出借,其中包括工程款在“蔡某甲”账户上但“蔡某甲”被抓、钱峰因纠纷被关等事由,钱峰称要交钱出来才能拿钱;2024年4月,钱峰称要去外地拿工程款需要住宿开销费用,承诺拿到钱就立即还其,其又借给对方一万多元,但对方一直没还钱,后其家人看到聊天记录,提醒其钱峰是骗子,其遂报案。2020年至2024年期间,其微信转账72笔共计196,800元。

2.证人蔡某乙的证言证明,2018年许,其因打麻将先后认识了钱峰母子、许某某,2018年至2021年,钱峰以做工程需要请吃饭、支付中介费、工程款到账但账户被冻结需要疏通关系等理由问其借钱,其陆续借给对方29万元,2022年至2024年,钱峰陆续还给其4.5万元;其没有和钱峰合作过工程项目,其的银行账户没有借给过钱峰,其没有被公安机关传唤、拘留等情况。

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七年前在打麻将时认识了许某某,后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维持了一年左右,其因生活困难,从许某某处借过15万元,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其不清楚钱峰借钱的事情。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钱峰处扣押苹果手机1部。

5.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钱峰以打点关系、解决纠纷等理由,问被害人许某某借钱并承诺尽快归还,在许某某催讨还款时又以新的理由拖延并继续借款等情况;2020年8月至2024年5月,钱峰收到许某某微信转账71笔共计196,100元,其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等。

6.借条证明,被告人钱峰书写其从被害人许某某处借贷32万余元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2020年至2024年,被告人钱峰除本案外,无其他传唤、拘留等涉本市公安机关办案记录,证人蔡某乙无涉本市公安机关办案记录。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钱峰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9.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钱峰的自然身份信息,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告人钱峰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到案后先否认犯罪事实,后供述以虚假理由诈骗许某某4万元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建        

检察官助理  杨文妍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钱峰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附光盘)、证人名单一份、证据材料六页

3.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