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4〕675号
被告人霍玲凤,女,1958年12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581228****,*族,中专文化,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户籍地及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3年10月1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玲凤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霍玲凤于2023年3月至10月间,使用骗取的供货合同等材料,编造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取得赴澳门商务签注,出、入澳门16次。被告人霍玲凤于2023年10月19日接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持骗取材料办理出入境证件,出入澳门共计16次。
2.公安部出入境记录、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证实被告人出入境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聊天记录、语音对话,证实被告人以申请疫情补贴为名向对方索要合同。
4.供货合同协议、邀请函,证实被告人为编造出入境事由提供的材料。
5.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证实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玲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玲凤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玲凤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玲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霍玲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滕博文
检察官助理 束传江
2024 年 9 月 14 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017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