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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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4〕1021号

被告人邱骥,男,1977年11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1110*****族,大专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6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因多次作案被延长羁押期限至30日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慕薇,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骥涉嫌诈骗,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骥于2023年1月起,向其女儿同班同学的母亲朱某某谎称有投资理财项目可获取高额回报,以此骗取朱某某信任。期间,被告人邱骥以投资理财新产品、冲业绩等幌子从朱某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3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款项已被邱骥用于还债及日常开销,现已挥霍殆尽。邱骥前妻毛某某案发前代为偿还朱某某4万元。

被告人邱骥于2024年6月13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23年1月份,邱骥以帮助其投资理财为由,骗取其信任。期间,其陆续向邱骥转账33万元用于投资或帮助邱骥冲业绩,但截至案发,成本和收益均未回流,且邱骥无法提供投资凭证,故其怀疑被骗而报警。朱某某认可邱骥前妻毛某某案发前代为偿还4万元。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邱骥的手机一部。

3.被害人朱某某提供的其与邱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邱骥谎称有投资理财项目,通过编造投资、冲业绩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朱某某信任,进而骗取钱款。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朱某某名下银行卡转账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邱骥名下上海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邱骥于2023年1月至7月共收到朱某某转账33万元。

5.邱骥的辩护律师提供的毛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的聊天记录证实,邱骥的前妻毛某某于案发前代邱骥归还朱某某4万元。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邱骥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邱骥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邱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赫园园

                               2024914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