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刑诉〔2025〕86号
被告人赵凯,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7********,*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路**号。被告人赵凯曾因嫖娼,于2023年8月1日被宿迁市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赵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1月 22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凯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上游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听从上游犯罪人员指挥,先后三次安排胡某某(另案处理)至上游指定的南京市栖霞区、宿迁市沭阳县、无锡市滨湖区等地点接收通过货拉拉等方式送至的包裹,后二人共同将包裹中现金取出,并转移给上游人员。现查明,赵凯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帮助上游转移已查证属实的犯罪所得金额(包含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不低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4700元。被告人赵凯违法所得1000元。
2024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赵凯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凯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包裹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姚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凯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制作的货运订单、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凯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迪
检察官助理 汤赵楠
2025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赵凯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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